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第十二條規定,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為:
需要注意的是,此年限為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,實際出讓年限可由土地管理部門在最高年限范圍內確定。土地使用權期滿后,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會自動續期,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需依法申請續期。
土地使用權年限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,而非從交房或辦理房產證之日算起。購房者在選購房產時,應特別關注所購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,這將直接影響房產價值和未來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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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11 20:59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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